DNHN – 2020 年 11 月 15 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 (RCEP)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在線簽署……
該協議的成員包括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國家:日本、韓國、中國、印度、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RCEP 協議包括 20 個章節和附件。與其他自由貿易協定相比,RCEP 的第 14 章包括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第 14.1 至 14.5 條。
在該協議的這一章中,包括微型企業在內的中小型企業的作用已被確認為對經濟增長、就業和創新做出重大貢獻。雙方還認識到,協議各章的規定有助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參與本協議。目標是尋求促進信息共享與合作,以提高中小企業利用和受益於協議創造的機會的能力。
關於信息共享,根據該協議,政府機構必須促進信息共享,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信息的正確更新,以確保中小型企業能夠公開訪問:( a) 協議全文; (b) 與中小企業相關的貿易和投資相關法律法規信息; (c) 對有興趣利用協議提供的機會的中小型企業有用的額外商業相關信息。
因此,中小企業應把握這一信息共享機制,積極主動地通過不同的官方渠道進行學習,以便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入協議過程中獲得最新、準確、有用的信息。其中,區域內原產地規則相關信息、協議項下原產地標準、原產地規則由以前的自由貿易協定中的五套不同的原產地規則、競爭、環境市場、爭端解決機制等相關信息…根據RCEP 學習起來非常有趣。
關於合作,包括: (a) 鼓勵有效和高效地實施有利和透明的貿易規則和條例; (b) 改善中小企業的市場准入和參與全球價值鏈,包括促進和促進企業之間的伙伴關係; (c) 促進中小企業使用電子商務; (d) 探索在雙方的商業計劃中交流經驗的機會; (e) 鼓勵創新和使用技術; (f) 促進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認識、理解和有效利用; (g) 在製定有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和計劃方面推廣良好的管理做法和建設能力; (h) 分享能力建設和中小企業競爭力的最佳做法。
在可持續發展方面,協定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一項職能是審議因《中小企業協定》第 14 章的實施或運作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事項。促進協定各方開展中小企業合作活動。
RCEP 簽署方可能需要大約 18 個月的時間才能批准。 RCEP將在至少6個東盟國家和3個夥伴國家完成協定的批准、接受或批准程序後生效;將在國內程序完成之日起60天后對其餘國家生效。但是,從現在開始,中小企業應積極採取適當措施,利用上述RCEP信息共享與合作的機會。
裴文清律師 – New Sun Law Office 負責人